在討論遺產時,我們經常會遇到「遺囑執行人」、「遺產管理人」、「遺產受託人」、「遺囑認證」和「遺產管理書」等術語。不論在策劃遺產安排,還是在申請遺產承辦手續時,都經常碰上這些詞彙,但這些術語已經發生了演變,尤其是在安大略省。讓我們藉此短文,簡明介紹它們的意思和用法。
遺產管理中的角色
遺囑執行人/女遺囑執行人:過去,遺囑中指定管理遺產的人稱為「遺囑執行人」(Executor)(男性)或「女遺囑執行人」(Executrix)(女性)。
遺產管理人/女遺產管理人:當一個人過世時沒有遺囑(無遺囑)(intestate),法院會指定「遺產管理人」(Administrator)(男性)或「女性遺產管理人」(Administratrix)(女性)來管理遺產。
遺產受託人(Estate Trustee)(現代安大略省術語):在當今安大略省,這兩個職位都被稱為遺產受託人。這個單一的、性別中立的術語已經取代了舊有的名稱。
法院命令
遺囑認證/遺產管理書(舊稱):正式確認遺囑有效性並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法院命令被稱為「遺囑認證」(Probate) 或「遺囑認證書」 (Letters Probate)。指定無遺囑遺產管理人的命令稱為「遺產管理書」(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)。
遺產受託人任命證書 (Certificate of Appointment of Estate Trustee)(現代安大略省術語):這些舊術語已被更具描述性和標準化的術語「遺產受託人任命證書」所取代。證書後面跟著“有遺囑”或“無遺囑”,使該文件的用途一目了然。
立遺囑人
立遺囑人/女立遺囑人:傳統的、針對性別的遺囑人稱謂是「立遺囑人」(testator)(男性)和「女立遺囑人」(testatrix)(女性)。這些稱謂在法律上仍在使用,但越來越被視為過時。
遺囑制定者(Will Maker)(性別中立術語):由於對性別中立語言的偏好日益增長,現在經常使用「遺囑制定者」一詞來代替。
有遺囑 vs. 無遺囑
如果一個人去世時留下了遺囑,那麼他的死亡就是「有遺囑的」(testate)。但如果一個人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,那麼他的死亡就是「無遺囑的」(intestate)。
本文簡要介紹了遺產規劃中的常用術語。雖然其中一些變更是安大略省和加拿大其他地區特有的,但「遺囑執行人」和「遺產管理書」等較舊的術語在其他普通法管轄區(例如香港)仍在使用。